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精神,
今年秋季,清城区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招生派位工作继续实行“互联网+招生”。
一、招生对象
(一)公办学校
1.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
(4)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2.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居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学生:
(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
(4)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
(二)民办学校
1.一年级
年满六周岁(2015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小学学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七年级
有学习能力,未建立初中学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六年级学生:
(1)具有清城区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报名方式
(一)全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须进行网上报名:1.具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
2.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3.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
(二)全区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统一实行网上报名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原则上主要面向清城区招生,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
1.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则全部录取。
2.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优先招收清城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即具有清城区户籍或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辖区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清城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数70%的,则全部录取;
(2)清城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70%的,实行电脑摇号录取招生计划数的70%。
剩余招生计划数录取(或电脑摇号录取)非清城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少年)。
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摇号方式招收本校自愿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数实行公开报名。若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照上述办法实行电脑摇号录取。
适龄儿童(少年)可同时报读一所民办学校和一所符合入读条件的公办学校。
(三)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现役军人或符合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可在6月1—2日直接到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现场报名。
三、招生报名程序和时间安排
性质 |
时间安排 |
招生报名工作程序 |
责任单位 |
公
办
学
校 |
5月20日前 |
完善招生报名平台的建设工作 |
区教育局 |
5月23—24日 |
网上报名平台公开测试,家长模拟报名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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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26日 |
进行招生平台操作培训 |
平台公司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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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 6月2日 |
网上报名、现场咨询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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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9日 |
网上审核,核实户籍、房产、居住证等材料的真实性,采集报名信息 |
各学校 公安、房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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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17日 |
现场审核网上新生报名资料(资料不全、不清晰,有异议等情况)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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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 7月7日 |
上门核查入住情况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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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 |
网上公布新生录取情况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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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17日 |
网上打印或到校领取《入学通知书》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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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23日 |
统筹安排学位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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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 |
公布新生名单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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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 |
新生回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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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
正式开学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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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办
学
校 |
5月23—24日 |
网上报名平台公开测试,家长模拟报名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5月24日前 |
办学层次含初中的民办学校,确定并上报愿意报读本校的六年级毕业生名单 |
相关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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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前 |
确定学校招生计划,公布剩余学位数 |
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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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26日 |
进行招生平台操作培训 |
平台公司区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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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 6月2日 |
网上报名、现场咨询(无报名条件或不懂操作者)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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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7日 |
网上审核,核实户籍、房产、居住证等材料的真实性,采集报名信息 |
各学校 公安、房产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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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10日 |
网上录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进行摇号录取),网上公布录取名单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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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 |
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在报名平台上进行录取确认 |
适龄儿童 (少年)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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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13日 |
新生注册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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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19日 |
公布剩余学位数,进行第一次现场补录 |
区教育局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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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23日 |
进行第二次补录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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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 |
公布新生名单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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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 |
新生回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 |
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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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 |
正式开学 |
各学校 |
四、招生报名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公、民办学校)
5月29日—6月2日,家长可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或实际居住地址等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报名:(1)在手机微信上搜索并关注“清城发布”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右下方任务栏“招生报名”,进入相应的报名链接;(2)在电脑上登录“清远市清城区义务教育招生管理系统”(http://yk.kiway.cn/visitqyqczsjz)。根据指引进入平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拍摄、上传相关报名材料。
【温馨提示】请家长根据实际情况,若适龄儿童(少年)属于公办学校网上报名类别的,在了解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本人或其父母房产地址对应所属的招生学校等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指引点击进入招生平台,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证照。所有上传的资料和证照照片,必须通过手机拍摄原件获取(以复印件拍摄、上传的视为无效),照片必须清晰、齐全。选择报读民办学校时,须在充分了解所选择的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收费标准、招生计划(含剩余学位数)等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个人意愿和家庭经济状况,综合考虑、合理选报一所民办学校。
(二)现场咨询(公、民办学校)
5月29日—6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对招生报名工作存在疑问的家长,可到相关学校进行现场咨询,各公办学校报名点或民办学校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解答。
(三)网上审核和信息收集(公、民办学校)
6月4日—9日(公办,民办6月4日-7日),各招生学校对网上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学校对已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房产等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公安、房产相关部门核验。民办学校初步确定符合入读条件的新生名单。
【温馨提示】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时,家长提交或上传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若提交或上传的户口簿、出生证、居住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四)网上录取并公布录取情况(民办学校)
6月8日—10日,各民办学校在网上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新生进行录取,优先招收清城区户籍或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辖区内拥有合法房产的清城区常住人口儿童(少年),并公布录取情况。
【温馨提示】请适龄儿童(少年)或其父母及时在报名平台上查询民办学校的录取情况。
(五)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平台上进行录取情况的确认(民办学校)
6月11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报名平台上进行民办学校录取其子女情况的“确认”。
【温馨提示】请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及时在报名平台上进行民办学校录取其子女情况的“确认”。逾期不予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录取资格。确认报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办学校将不予派位。
(六)现场审核材料(公办学校)
6月15日—1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各公办学校报名点对网上新生报名信息审核后存在异议的,通知家长按要求携带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学校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温馨提示】在网上报名、提交并上传了资料后,没有收到学校通知的家长无须前往学校。
(七)上门核查(公办学校)
6月18日—7月7日,各公办学校报名点将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申请入读适龄儿童(少年)家庭的居住情况,请家长保持联系电话的畅通,并准备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含完税发票)等原件,以备核实。
【温馨提示】工作人员上门核实时,务必请家长积极配合,有意拒绝接听电话或故意拖延上门核实时间的,作未实际入住处理。
(八)网上公布新生录取情况(公办学校)
7月15日,各公办学校结合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本人或其父母房产及实际居住等情况进行派位,网上公布新生录取情况。适龄儿童(少年)或其家长可以登录报名平台,查阅本人录取情况。
(九)网上打印或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公办学校)
7月16日—17日,家长自行在报名平台上打印经审核通过、符合入读条件、已在平台上公布的新生《入学通知书》;无打印条件的家长,可直接到报名学校领取。对不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在报名平台上以信息或电话通知其家长。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家长,可在7月19日—20日内,向学校报名点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请依时自行打印或到学校领取《入学通知书》。不符合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建议尽快回户籍所在地报名。
(十)统筹安排学位
8月21日—23日,区教育局根据各报名点报名情况,对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有房无户”子女、符合入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统筹安排学位。
(十一)补录(民办学校)
6月16日—19日,8月21日—23日,民办学校进行两次补录。
【温馨提示】区教育局根据各民办学校注册录取情况,在招生平台上公布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民办学校名单和剩余学位数,有意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径直到民办学校现场报名。
(十二)公布新生名单(公、民办学校)
8月28日上午,各学校报名点在该校公示栏公布新生名单。
(十三)新生回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公、民办学校)
8月29日上午,新生回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新生注册时,须提供相关录取材料(以各学校提供的《入学通知书》或相关录取材料清单为准)。
【温馨提示】未按时到校注册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将不保留其学位。
五、报名须上传或提供的材料
(一)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校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二)非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学区范围内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含完税证明)等材料;
(4)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2.其父母为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的《清远市高级人才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和认定批复;
(4)住房证明材料。
3.其父母为现役军人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的《军官证》;
(4)部队证明。
4.其父母为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持有效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1)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簿;
(2)儿童(少年)出生证;
(3)其父母在清城区连续缴纳满五年社保(含养老和医疗)的证明材料;
(4)其父母的有效居住证;
(5)其父母在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五年的住房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等);
(6)儿童(少年)学籍证明(报读七年级提供)。
六、关于登记、报名材料的说明
(一)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户主、本人及其父母户口原件和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户主、本人及其父母所在户口簿户主、其父母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房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其中一种)
1.购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产权人必须为适龄儿童(少年)本人或其父母;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已交付使用且实际居住为准,期房或未实际居住的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自建房或集资房的,提供我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产权人必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
4.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政府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的廉租房、公租房证明。
5.租赁房屋的,提供连续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五年(或以上)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社保及居住证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提供其父母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居住证。
(四)学籍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报读七年级时,须提供由原就读小学出具的学籍证明。
七、招生派位办法
(一)户籍生派位办法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区教育局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户籍,但户籍地址与本人或其父母已装修并实际入住的合法房产地址不一致,区教育局原则上将其学位派在本人或其父母实际居住的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3.“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但本人或其父母没有合法房产,区教育局将根据其实际住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二)非户籍生派位办法
1.符合入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即其父母为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连续居住并在清城区依法缴纳社保(含养老和医疗)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近五年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学位。
2.清远市认定的六类高层次人才或现役军人的子女,区教育局将根据其父母实际住址,按“就近从优”原则,统筹安排学位。
3.“有房无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或其父母在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该房产有正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权属纠纷,受法律保护)的非清城区学校学区范围内户籍人员,且适龄儿童(少年)和其父母在该房产一同居住,区教育局将根据居住地周边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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